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

第八条

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 起草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预期效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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