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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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