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第二十三条
报送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含起草说明),并同时提交该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备案报告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和发布方式,并加盖制定单位印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报送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含起草说明),并同时提交该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备案报告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和发布方式,并加盖制定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