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第十七条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