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

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应当向办公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 (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所采取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论证结论、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三)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