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
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应当向办公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 (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所采取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论证结论、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三)其他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
起草机构应当向办公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 (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所采取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论证结论、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三)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