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分别就其职责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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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