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直销企业设立后,每月15日前须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以下上月内容: (一)保证金存缴情况; (二)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 1、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 2、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直销培训员备案; (五)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