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登记申请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