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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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