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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