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