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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