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