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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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