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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