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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