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登记审批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