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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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