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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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