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