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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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