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地形和障碍物特征及净空处理方案; (二)机场设施、设备保障条件; (三)航空器类别、性能和机载设备; (四)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的需要; (五)驾驶员的操作; (六)空域状况; (七)与相关航路、航线的衔接; (八)空中交通服务方式; (九)航空气象特点; (十)环境影响、机场发展和城市规划。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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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