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拟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具有规定的超障余度,可以安全飞越或避开障碍物; (二)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有利于提高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减少飞行冲突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 (四)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噪音影响,减少燃油消耗; (五)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六)有助于航行新技术应用的推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