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