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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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