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进行及时修改、优化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未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进行及时调整并发布相关信息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未在民航局备案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