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民航局负责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训练大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执行与训练大纲不一致的情况,培训单位应向民航局提交情况说明并获得民航局认可。在此期间,培训单位不得继续开展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民航局负责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训练大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执行与训练大纲不一致的情况,培训单位应向民航局提交情况说明并获得民航局认可。在此期间,培训单位不得继续开展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