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民航局负责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训练大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执行与训练大纲不一致的情况,培训单位应向民航局提交情况说明并获得民航局认可。在此期间,培训单位不得继续开展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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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