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其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具备必要的飞行程序设计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飞行程序设计规范,并参加基础培训和定期培训。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基础培训和定期培训应当符合民航局制定的训练大纲要求。 对于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的机场管理机构,该机构应保证其飞行程序设计人员满足本条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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