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第三十七条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具有3名(含)以上设计人员,具备适当的办公场所、设备、设计软件等条件,建立相应质量保证体系,并在民航局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