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在有特殊运行需要时,经地区管理局批准,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建立自己专门使用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否则不得实施该运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
在有特殊运行需要时,经地区管理局批准,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建立自己专门使用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否则不得实施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