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条
驾驶员、飞行签派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机场管理机构航务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基本知识,熟悉飞行程序的使用要求,按照公布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组织实施飞行、运行保障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
驾驶员、飞行签派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机场管理机构航务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基本知识,熟悉飞行程序的使用要求,按照公布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组织实施飞行、运行保障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