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飞行程序校验或机场试飞后,地区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校验或试飞结果进行评估,需要修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由机场管理机构重新修订后,报地区管理局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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