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飞行程序校验或机场试飞后,地区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校验或试飞结果进行评估,需要修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由机场管理机构重新修订后,报地区管理局批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飞行程序校验或机场试飞后,地区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校验或试飞结果进行评估,需要修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由机场管理机构重新修订后,报地区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