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组织机场试飞: (一)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获得批准后; (二)已运行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由于航行新技术的应用,已运行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做出修改的。 机场试飞由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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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