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组织机场试飞: (一)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获得批准后; (二)已运行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由于航行新技术的应用,已运行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做出修改的。 机场试飞由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组织机场试飞: (一)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获得批准后; (二)已运行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由于航行新技术的应用,已运行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做出修改的。 机场试飞由地区管理局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