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执行飞行程序校验任务的航空器的机载设备、性能应当符合所校验飞行程序的要求。 执行飞行程序校验任务的机组应当了解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制定的相关知识,具备飞行程序校验能力,熟悉所校验的飞行程序。 飞行程序校验结束后,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交校验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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