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由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报地区管理局批准。 飞行程序批准后,应当进行飞行程序校验,并按照第二十七条进行机场试飞。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将飞行程序校验情况报送地区管理局,校验结果及相应工作安排按照第二十八条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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