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第二十三条"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由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报地区管理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