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由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报地区管理局审查并出具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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