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飞行程序预先研究在编制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和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完成,飞行程序方案研究在编制运输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机场总体规划报告时完成。飞行程序预先研究和飞行程序方案研究的专家评审工作与机场建设的专家评审同步进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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