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三节 运输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修改和优化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改和优化: (一)空域或者航路、航线调整以及管制、运行方法的改变; (二)导航设施和目视助航设施的改变以及航行新技术的使用; (三)运行的航空器类别发生变化; (四)障碍物情况改变; (五)跑道情况改变; (六)飞行程序设计规范和运行最低标准制定准则发生改变; (七)机场运行需求发生显著变化; (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程序执行和正常使用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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