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