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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