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第十九条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进行编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