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十八条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是在运输机场建设竣工阶段,根据实际的跑道、导航设施、目视助航设施、障碍物等以及空域限制,确定正式使用的飞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飞行程序设计详细过程和结论; (二)最低超障高度/高及运行最低标准; (三)高度表拨正程序; (四)标准仪表进场程序; (五)标准仪表离场程序; (六)仪表进近程序; (七)目视飞行程序(如需要); (八)征求航空器运营人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意见的情况; (九)其他有关航行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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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