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十七条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在运输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获得批准后,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体规划以及净空处理方案、空域协调方案和导航台址预选情况,提出飞行程序的具体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导航设施的类型和位置的需求; (二)航线划设具体方案; (三)飞行程序详细设计及论证结论; (四)最低超障高度/高及运行最低标准; (五)高度表拨正程序; (六)机场净空处理和保护方案; (七)根据机场运行需求征求航空器运营人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意见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