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方案研究"是在运输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机场总体规划阶段,根据确定的场址和预可行性研究结论,或者根据机场的总体规划方案,确定飞行程序基本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跑道构型和位置; (二)空域规划方案; (三)航线和进离场方案; (四)导航设施布局和目视助航设施; (五)起飞、最后进近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 (六)净空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净空处理方案; (七)军民航飞行程序协调情况和结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