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方案研究"是在运输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机场总体规划阶段,根据确定的场址和预可行性研究结论,或者根据机场的总体规划方案,确定飞行程序基本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跑道构型和位置; (二)空域规划方案; (三)航线和进离场方案; (四)导航设施布局和目视助航设施; (五)起飞、最后进近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 (六)净空控制的基本要求和净空处理方案; (七)军民航飞行程序协调情况和结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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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