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十五条

"飞行程序预先研究"是在运输机场选址或者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飞行运行环境的基本要素,对备选场址或方案进行飞行程序方面的综合分析和比选论证,推选对航空器运行和空中交通管理较为有利的场址或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净空条件; (二)空域状况; (三)气象因素; (四)跑道基本构型和运行方式; (五)导航设施基本方案; (六)航线和进离场基本方案; (七)对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影响; (八)对于地形和空域复杂的场址,还应当包括对起飞、最后进近的具体计算和说明,以及其他论证所需材料; (九)军民航协调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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