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二节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拟定应当与机场选址、规划和建设同步进行,一般分为四个步骤: (一)飞行程序预先研究; (二)飞行程序方案研究; (三)飞行程序初步设计; (四)飞行程序正式设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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