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Doc 8168)、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因地形条件、空域使用等原因,确需偏离上述标准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应当遵守国际民航组织(ICAO)《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Doc 8168)、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因地形条件、空域使用等原因,确需偏离上述标准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获得民航局的特别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