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七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九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