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