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九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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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九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