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八十八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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