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