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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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