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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