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八条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